​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一、公司治理
1、科创公司应当保持健全、有效、透明的治理体系和监督机制;
2、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
3、科创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
4、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科创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情况;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二、信息披露
1、披露所有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科创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已经泄密或确实难以保密的,科创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该信息。
4、充分披露行业经营信息。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5、尚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6、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三、 股份减持
1、遵守交易所有关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的规定;
2、上市时未盈利的科创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3、科创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首发前股份的股份锁定期应适当延长,具体期限由交易所规定。
四、重大资产重组
并购重组交易所统一审核,涉及发行股票的,由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标准等事项由交易所规定。
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并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
五、股权激励
1、应当设置合理的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等考核指标,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2、单独或合计持有科创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可以成为激励对象。
3、科创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低于市场参考价50%的,应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并应说明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4、科创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0%。
六、终止上市
1、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直接终止上市,不再适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2、科创公司构成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
3、股票交易量、股价、市值、股东人数等交易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具体标准由交易所规定。
4、丧失持续经营能力,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科创板不适用单一的连续亏损终止上市指标,交易所应当设置能够反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组合终止上市指标。
5、科创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重大缺陷,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其股票应当终止上市。交易所可依据《证券法》在上市规则中作出具体规定。
七、其他事项
1、达到一定规模的上市公司,可以依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分拆业务独立、符合条件的子公司在科创板上市。